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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专项资金助家庭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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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设专项资金助家庭服务业发展
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洛阳市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讯 (记者 胡越 李江涛)昨日上午,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洪昌主持召开2009年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

  市领导吴中阳、郭丛斌、田金钢、胡广坤、陈凤辉、杨炳旭、沈庆怀、刘志会,市长助理罗慧等参加会议。

  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洛阳市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据介绍,《暂行办法》所指的家庭服务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以家庭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按规定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本企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率达50%以上、加入家庭服务业协会并获得好评的,方可纳入扶持范围。

  《暂行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具体举措: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为其从事高风险岗位员工投保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按其投保人数给予补贴。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进入社区从事托老、托幼、托病等公益性服务项目的,给予其在社区内设立的服务网点房屋租赁费每平方米每年120元补贴,每一服务网点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对符合条件、户口在市区的老红军、老八路、伤残程度在6级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获得省政府以上(含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教师称号的人员发放家庭服务消费券。家庭服务消费券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设立“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奖励制度,对获得年度“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称号的,给予1万至2万元的奖励。

  会议对《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会议强调,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监督政府权力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各项制度,搞好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会议学习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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