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的具体体现。
为奖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中国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5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获奖者必须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获奖者的奖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这些奖项每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这两个奖项不分等级。其他三个奖项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