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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正式出台,本月起执行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制图:寇博
  本报讯 (记者 戚帅华)昨日,从市发改委了解到,酝酿多时的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正式出台。自本月起,简化我市城市供水分类,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居民用水将实行阶梯式水价。

  城市供水分为三类

  据介绍,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发改委的要求,我市城市供水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区居民(含常住流动人口)生活用水,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等用水;非居民用水包括城市区工商业、行政事业、医疗单位、宾馆、餐饮、营业性写字楼、体育场馆、基建、大众便民浴池等用水;特殊行业用水包括城市区娱乐场所、高档洗浴等康乐场所用水、洗车用水等。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方案要求,我市居民生活用水已抄表到户的,实行阶梯式计量价格。每户每月用量在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1.4元,用量在5立方米至13立方米(含13立方米)部分水价为每立方米1.65元,用量在13立方米以上部分水价为每立方米3元。居民生活用水未抄表到户的,统一执行每立方米1.65元;对趸售单位执行每立方米1.55元,每立方米让利0.1元。

   低收入群体(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的低保户)用水价格有优惠,在统一执行每立方米1.4元的优惠水价基础上,每月还可免交2立方米水量的水费。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8.0元。

  以上价格为基本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附加费,3项费用分别按标准由市水务集团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详见附表)

  实行行业差别水价和定额差别水价

  除居民用水以外的行业,在上述水价基础上实行行业差别水价和定额差别水价。方案要求,参照2005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2009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抑制部门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对列入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用水价格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3元。此外,按照我省现行定额标准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政策,对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超额部分加收1倍至2.5倍的加价水费。

  本次供水价格调整自2010年1月抄见表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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