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7日,市民马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66778866反映,他开车行至丽春路与南昌路交叉口时,有辆汽车拉着警笛让其让路,“让车后才发现,扬长而去的也是辆私家车”。
马先生说,私家车安装警报器的现象很常见,不知情者总是赶紧避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通行。
昨日上午,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交警支队法制宣传科科长高国宾。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高国宾说,除警车、消防车、交通监理事故勘查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市民一旦发现有非法生产、销售、安装警报器、警灯标志灯具行为的,请就近向执勤民警举报,也可拨打110、122报警。 (孙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