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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 月 21 日 星期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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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2008年度未年检企业 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的公告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年检。但到目前为止,仍有少数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年检。诚请在我局登记的2008年度仍未申报年检的企业,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年检手续,并接受处罚。逾期仍未办理年度检验的企业,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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