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郝敏 通讯员
张萌)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医保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减轻困难群众负担,在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使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
统一参保缴费标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按照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筹集并续缴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建国前入党且无正式公职的农村老党员、特定优抚对象(包括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农村7级至10级残疾军人)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并委托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进行管理和赔付。
统一救助报销比例
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报销范围、限额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依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按照乡级70%、县级65%、市级以上(含市级)6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封顶线为1万元,起付线为零。
提高报销封顶线
对患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封顶线由1万元提高至2万元。
实施大病特殊门诊救助制度。凡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且符合大病特殊门诊救助条件的,可享受大病特殊门诊救助制度,起付线为零,年封顶线为5000元。大病特殊门诊救助报销费用,与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合计,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万元。
实行同步结算
《通知》指出,为方便参保对象报销医疗费用,自2010年3月1日起,由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负责,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业务已委托其管理的县(市)区,实行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同步结算。对新农合业务未委托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县(市),由市卫生部门协调县(市)卫生部门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步结算。
市民政局低保科有关人员分析说,与2006年出台的老政策相比,新政策将城市困难群众参保金由120元降低为60元,实现了城乡一体化;报销封顶线由1万元提高到2万元;新设置了大病特殊门诊,兼顾了基本住院治疗和大病治疗,这些都使新政策比以往更加完善,可以更好地惠及城乡困难群众。
据介绍,我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实行3年来,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5782万元,救助城乡困难群众5.46万人。新政策的实施,将使40万参保的城乡困难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