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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国内国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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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撤销驻京办不得变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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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国务院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
已撤销驻京办不得变相存在
地级市驻京办经省政府核准可保留
  据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记者 赵超)中国政府网29日播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提出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的管理。

  意见明确,认真清理现有驻京办事机构,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意见就严格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职能、着力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进行安置。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要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并抄送监察部、国管局。

  意见还指出,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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