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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2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骗购经适房入罪徒有
立法善意
  日前,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人王玉国建议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将其按照诈骗罪论处。

  只要看看这些年各地骗购经适房暴露出的问题就会明白,很多骗购经适房行为本身并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只不过是那些有权人伸出强大的“掠夺之手”,扰乱了公平秩序罢了。

  这意味着,骗购经适房行为从来也不缺乏规制的法律,只不过是这些制度存在执行难罢了。围绕着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刑法中的诈骗罪、渎职罪、受贿罪等罪名,其实原本都大有用武之地,在《住房保障法》这样的部门立法中谈“入罪”,实在有些越俎代疱,也难以真正承担打击骗购经适房者这样的职责之重。如果不能对为骗购行为一路开绿灯的公权力进行有效约束,骗购经适房入罪也就失去应有的依存。

  可见,将“骗购经适房罪”列为一个独立罪名,虽然有很好的立法善意,但实在有些莫须有。殊不知,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生搬乱造的法律更是万万不能的。经适房问题,说到底,还是背后牵扯着复杂的利益博弈与权力腐败,关键就在于能不能下决心拿既得利益集团开刀,对权力腐败行为真正下狠手罢了。(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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