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003版:综合·社会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正看焰火老人犯病
巡逻民警紧急相救
有偿失物招领惹争议
50多年前的存款, 还能兑现吗?
丰田“召回门”波及
我市200余辆车
丈夫遭遇车祸
妻子寻找证人
牡丹婚典, 别致的“空中”婚礼
爱你,所以舍得“放弃”你
申领日光温室补贴
大约一周可办毕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 年 3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一市民成立洛阳首家“有偿失物招领社”, 消息一出,有人赞成有人反对——
有偿失物招领惹争议
  不少人都有过丢失东西的经历,如果你丢了东西,有个人告诉你,东西在她那里,想取回要付钱,你的心里会是啥滋味呢?

  3月1日,在南昌路兴隆花园农贸市场一家店铺内的桌子上,摆了很多身份证、3个钱包、若干张银行卡和两串钥匙(如图)。这个店铺,就是市民贾晓霞成立的我市首家“有偿失物招领社”的办公地点。贾晓霞说,桌子上摆的这些东西,是她近两个月来收集的失物。

  突发灵感:

  搞有偿失物招领

  贾晓霞说,去年年底,她偶然获悉郑州有3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当时就心里一动:在咱洛阳办一个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如何?

  说干就干,贾晓霞马上开始考察洛阳的市场。她的询问对象主要是环卫工人,问题也很直接:“你经常拾到身份证、钥匙等东西吗?”得到的多是肯定的回答;而当她问“拾到后一般都能还给失主吗”这个问题时,答案又多是否定的。

  经过前期调查,贾晓霞认为在洛阳成立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可行性大、前景好,于今年1月成立了这个“有偿失物招领社”。

  给环卫工人一两元钱的通讯费,同时出具一张收据作为凭证;一个月之内如果没有找到失主,再把收集的东西还给环卫工人;如果找到失主,会给环卫工人提成。通过这种方式,贾晓霞1个月内收集了不少失物。

  贾晓霞说,找到失主以后,她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张驾驶证收费50元,一张身份证40元,一张银行卡10元。

  贾晓霞的“有偿失物招领社”成立至今,仅有两件失物找到了失主。

  信任危机:

  失主质问“想弄啥”

  虽然有失物找到了失主,但失主似乎并不买贾晓霞的账。第一个找上门来的失主就给她来了一个“下马威”。

  当贾晓霞向失主索要50元费用时,失主反问她拿自己的身份证做了什么,结果双方不欢而散。过了两天,失主又打来电话,希望贾晓霞把身份证还给他,两人最后仍在收费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现在,那张身份证还在贾晓霞那里“寄存”着。

  1日下午,记者正在采访贾晓霞时,一个失主来领取丢失的驾驶证,里面还有一张身份证和几张银行卡。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失主掏出60元钱拿回自己的驾驶证和两张银行卡。“真没想到还要收费,哪有这样的道理?”失主看上去很不乐意。

  面对质疑,贾晓霞有自己的道理:失物招领社里的这些失物并不是自己捡到的,而是代为保管的,自己为寻找失主也付出了不少劳动。有成本支出,还有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索要费用又有什么不妥呢?

  市民反应:

  有人赞成有人反对

  对于有偿失物招领,广大市民怎么看?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

  在兴隆花园农贸市场,一名菜贩听到“招领”二字,就指着贾晓霞的商铺说,知道知道,这人(指贾晓霞)平时风风火火,适合做这事儿,她跑得勤,也给大家提供方便,多少收点费用可以理解。

  兴隆花园的居民刘先生说:“我也丢过钱包,钱就算了,关键是那些证件,补办手续太麻烦了,人家还给你,你出些酬劳费,也算答谢人家,这也是鼓励做好事嘛!”

  有些市民对有偿失物招领则表示反对:这不是学雷锋吗?咋还要收钱?

  兴隆花园农贸市场的一位摊主说,她女儿现在上小学,她一直教育女儿要拾金不昧。现在市场里冒出个“有偿失物招领社”,孩子几次提出这个问题,她都回答不了,觉得有偿招领还是不大好。

  还有两位买菜的女士表示,有偿失物招领,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 培养。

  工商态度:

  不在登记范围内

  贾晓霞坦陈,就目前来说,她的“失物招领社”还不正规,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到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因为没有被认可的‘身份’,总觉得运作起来有点底气不足。”贾晓霞说,不久前,她去了辖区所属的工商所,被告知目前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昨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注册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贾晓霞的“有偿失物招领社”,现在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有严格管理规定,首先经营范围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办理,每个经营范围都有相应的代码对应,而有偿失物招领并不在此列。

  这位工作人员说,办理营业执照并不仅仅是在工商部门注册这样简单,从有无资质到开办条件都需要去相关部门审核,有偿失物招领在这些方面都缺少相关政策规定。

  律师观点:

  法律上并不禁止

  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李明律师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在法律意义上,有偿失物招领有其存在的可能性。

  李明律师同时认为,如果把有偿失物招领用于盈利,法律虽然并不禁止,但也不提倡,毕竟有偿失物招领与传统的拾金不昧观念有冲突。

  我市社会学者安锋说,对于有偿失物招领,有的地方专门立法,规定捡到失物者可以向失主索要失物价值的10%作为酬劳。如果捡到者不要10%的酬劳,这种行为当然是高尚的;如果要了,捡到者还是个拾金不昧的好人,只有这样,拾金不昧的风气才能持续下去。

  采访中一部分人认为,以盈利为目的做拾金不昧的事儿是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值得深思和探讨。

  本报记者 李砺瑾 文/图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