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记者 隋笑飞)
从2010年2月起至11月底,我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公安部已先后派出3批共计13个工作组到各省(区、市)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近期,公安部还将采取“解剖麻雀”、抓典型的办法,组织力量对重点省份开展突击式、地毯式的督察。
在警车管理使用方面,专项治理工作将重点治理解决10类问题: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转借警车、牌证的;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擅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或者安装警灯、警报器的;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警车私用,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的;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在涉案车辆方面,专项治理工作将重点治理解决3类问题:违法扣留、扣押的;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同时,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公安部提出了“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硬性要求。主要为:
——6月底前,对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公安机关警车,要补办相关手续。不能办理的,一律由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收回;对擅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或者安装警灯、警报器的,一律恢复原车外观,拆除并收缴警灯、警报器;对喷涂的警车外观标志、安装的警灯、警报器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限期整改,不予整改的,收回警车牌证;对使用的警车为报废、拼装的,一律予以强制拆解、报废;对使用伪造、变造警车牌证的,一律依法没收销毁;对挪用警车牌证或将警车、牌证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一律责令纠正,限期追回;对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要坚决改正;对使用的警车为走私、盗抢车辆的,要依法查处;对在执法办案中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扣留、扣押的机动车辆,一律退还车辆所有人。
——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警车私用,以及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违反“两个严禁”的,首先停止执行职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此外,公安部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将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