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李京华)今年35岁的妇女傅娟决定离开人世,自杀未果却伤及他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日前一审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傅娟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责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丽、杨柳的全部经济损失30多万元。
据法院介绍,2009年8月26日晚20时许,在朝阳区崔各庄乡索家坟村一平房内发生爆炸。事故原因是傅娟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打开住处内的煤气罐意图自杀。
爆炸前,杨家姐妹到傅娟住处对其进行劝说,煤气遇明火后爆炸,致使正在屋内的杨柳以及屋外的杨丽被烧伤,二人因煤气爆炸致全身烧伤面积达到体表总面积的10%以上。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姐妹俩身体所受损伤均属重伤,伤残程度为八级、九级。
诉讼过程中,杨家姐妹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傅娟赔偿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36万多元。面对杨家姐妹,傅娟表示对不起和以后一定赚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