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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新安新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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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精神赔偿入法
公民更有尊严
  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大修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月30日《羊城晚报》)

  随着20世纪人权与国家理论的发展,保护人格尊严、重视精神损害的赔偿已经成为现代国家赔偿法重要的价值取向,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的重要标志。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上,已涵盖了精神损害的赔偿,即精神损害已成为不容争辩的可诉对象和法律救济对象。

  民权意识日重的中国,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家赔偿不但不完整,而且显得有些不合时宜。基于精神损害必须得到赔偿的原则,精神赔偿立法自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有法学专家评价称,《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法治社会中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可以相信,随着《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修改版的实施,最终,中国公民将越活越有精神,越活越灵肉合一、身心健全。                         (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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