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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0年 4 月 26 日,对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2007年年度检验一案,作出洛工商老处字〔2009〕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邮寄和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吊销企业名单详见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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