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经济贸易学校戴立新老师的爱车在五月初遭窃,次日被警方找回。戴老师以为只要带上证件,就可以顺利取回自己的爱车,不料整整半个月过去,爱车依然被警方牢牢扣着。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要取回车,需要支付给警方一定数额的奖励费。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公安分局回复称,奖励费有据可循。(5月20日《南方都市报》)
众所周知,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警察的分内职责,公安机关侦查并破获案件,追回被盗车辆是其法定义务,不管是向保险公司还是向车主个人收取破案奖金都值得商榷。换个角度说,如果警察追回被盗车辆按比例给予奖励的理由成立的话,那么由纳税人供养的警察如果没有破获案件,当事人因被盗被抢蒙受损失,警方是否要接受处罚,赔偿失主损失呢?
东莞警方的确是在“公事公办”,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发的规定: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但是十几年过去了,该文件未必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即使该通知合法有效,通知也是公安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与投保人无关。对失主根本没有法律约束力。警方收取破案奖金只能由保险公司支付,并无权要求车主“一手交钱,一手交车”。
(据《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