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洛河市区段防洪标准,美化环境,保护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决定实施洛河市区东西段河道生态治理工程。现通告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洛河市区东段河道生态治理工程,上游自李南特大桥,下游至二广高速桥下游400米,两岸河道控制蓝线范围内,全长2.73公里。洛河市区西段河道生态治理工程,上游自西南环城高速桥上游300米,下游至白村渠首,两岸河道控制蓝线范围内,全长2.8公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征地并予以拆迁补偿。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形式的建(构)筑物,不得抢种、抢栽苗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工程治理范围内的沙石厂应停止开采,严禁偷挖盗采。违者,一律不予登记、补偿,并给予相应处罚。
三、对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搭建的各类违章建筑,各类种植作物、养殖水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15日内自行拆除、清收。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四、洛河市区东西段河道生态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洛阳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五、为确保洛河东西段河道生态治理工程顺利实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对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要给予大力支持。对无故阻挠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