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我市召开首次地方立法论证会,共有13名包括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内的来自我市部分高校、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专家出席论证会,就前段时间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群众关注度高、有争议的内容展开论证。
省政府法制办纪检组组长范宝成、副市长刘志会等出席立法论证会。
如何界定城市公共交通的概念?
论点一:现有的城市公交对于不断发展的需要已显得滞后;城市公交和城乡客运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如果盲目地把城乡客运和城市公交融合起来,可能导致公共资源浪费、就业岗位减少、公共财政压力增大等一系列问题。建议将财力集中使用,根据洛阳市的基本情况定位城市公交,将公交的内涵保留在城市区范围内,不要无限制扩大。
论点二:城市公交应定位为准时、快捷、便利、便宜,首先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而长途客运满足的是其他需求,人群更加广泛;城市公交是公益性质的,城乡客运是营利性质,可依靠市场进行补偿。建议城市公交不要刻意追求车辆多少、路途长短,维护好现有公交线路,使其发挥城市公交的功能。
论点三:在给城市公交下定义时,应考虑城市发展、新区拓展,建立城乡公交一体化和9个重要城市的发展进程,将城乡客运、城际公交纳入其中,在稳步增加线路、延长运营线路、扩大覆盖面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城乡之间的公交发展,积极发展城市之间的交通客运。
城市道路改建时,是否修建港湾式站道?
论点一:公交车在港湾式站道不占用车道,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对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改善交通十分有利。因此,在新建城市公交道路的时候,要进行港湾式站道建设,对老的路线要争取改建、扩建。
论点二:港湾式站道虽有诸多好处,但不必逢改必建。应根据道路宽窄、车流情况、客流情况等决定,有需要、有条件的可以改建,道路较窄、没有绿化带、改建占地会影响慢车道等情况,就不适宜改建港湾式站道;在一些有需要并符合改建条件的路段,不必等待道路改建时机,可以主动对停靠站进行改造。
如何规范公交站30米范围内的秩序?
论点一:有的公交车停在马路中间上下乘客,对乘客安全构成威胁,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自行车、架子车、机动车等侵占停靠道路,造成公交车无法进站停靠。建议明确“30米”范围,在公交停靠站周围设定明确的警示标志,或通过在公交站30米范围内设专用线标志等警示市民。
论点二:建议在条例中规定违反此项内容的处罚机制,在设立标志的基础上,增加监控设施,让市民发现违规情况有地方举报,逐步杜绝此类现象。
论点三:在部分公交停靠站30米范围内存在停车指示牌设有停车位问题。建议尽快普查并纠正;在禁停范围外增设停车位,缓解停车矛盾。
公交广告如何规范?
论点一:城市公共交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如果加大对公共交通的财政投入,对企业利益保底补贴,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消灭公交广告的泛滥。
论点二:公交广告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是正当的和必要的,它之所以令人厌烦,是因为其中的一些内容违犯了《广告法》。建议有关审批部门加大审查力度,从严管理,净化公交广告。
论点三:只要您上车,公交车广告是您无法选择也无法避免的,是被迫接受的。公交集团应该以人为本,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的广告形式。
驾驶员是否有义务制止违法行为?
论点一:乘客上车,与公交集团形成客运合同,公交集团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往目的地。在此过程中,如果有盗窃、诈骗、抢劫等不法行为发生,威胁乘客安全,驾驶员理应代表公交集团履行承运人的合同义务。
论点二:现行公交车的运营特点是司乘一体化,也就是驾驶员要兼顾售票员的职责。要求驾驶员主动发现并制止车上发生的违法行为,显然不太合适。建议作为提倡性条款。
论点三:公交车驾驶员即便是制止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委婉提醒等方式进行,或及时关闭车门、开往就近派出所等。要彻底解决公交车上案件高发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如在公交沿线设立警亭、配备警力等。
本报记者 石蕴璞 通讯员 王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