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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偃师新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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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6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警惕“最低工资”误伤劳动者
■张宝峰
    首先,需要加强对最低工资的执行监管,让政策落到实处而不是空调。其次,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管,防止企业恶意裁员或者无故提高员工劳动强度,切实维护员工正常的休息权。再次,要加强对企业员工工资状况的监管,防止员工工资出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却大面积处于低水平状态的情况出现。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仅仅是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的下限。然而,对于有的企业而言,这个“低标准”却成了难以达到的“高要求”。一些企业主为了获取最大利润,绞尽脑汁去压低员工工资,甚至肆无忌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总是处于博弈格局中的弱势地位,加之现行劳动法规的有待完善、行政执法的软弱、工会组织的缺位等因素,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于是,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状况,适时提高这个标准就是及时而有必要的。

  最低工资不仅有利于增加个人收入,迫使企业增加产品附加值,扩大内需,而且可以营造一个相对平衡的劳资关系,由此实现社会的相对和谐。但是,最低工资也是一柄双刃剑,倘若使用不当,就会“误伤”劳动者。

  在劳资关系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前提下,提高最低工资,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这就必然迫使用工单位另辟蹊径,通过裁员增效、停止其他应该同步提高的员工工资,抑或变相提高员工的劳动强度等方法,来避免由于用工成本提高而造成的利润减少。这些都是对劳动者的极大伤害。

  所以, 要想让最低工资真正惠及低收入者,避免最低工资误伤劳动者,我们需要做的还有许多。

  首先,需要加强对最低工资的执行监管,让政策落到实处而不是空调。其次,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管,防止企业恶意裁员或者无故提高员工劳动强度,切实维护员工正常的休息权。再次,要加强对企业员工工资状况的监管,防止员工工资出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却大面积处于低水平状态的情况出现。另外,一方面逐步营造员工与企业平等对话的平台,提高职工话语权,全面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有合法的利润空间。

  提高劳动者收入是一项惠及民生的系统工程,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如果能有配套政策的跟进,调整最低工作标准的作用才会最大化,更好地服务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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