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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7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全面提高
寇博 制图
  本报讯 (记者 连漪 通讯员 邓卫国 张萌)昨日,全市民政工作专题会议上传出惠民好消息: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居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全面提高。

  城镇低保月补助整体提高15元

  会议下发了《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月收入低于190元提高至月收入低于240元,县(市)城镇低保标准由160元提高至210元,受保障对象的人均月补助水平整体提高15元,平均达到不低于145元的标准。

  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提高10元,由原来分类施保的每人每月30元、50元、70元分别提高到40元、60元和80元。农村低保标准仍执行每人每年1200元,城市农业户口家庭执行每人每年1440的标准。

  会议要求,城市低保对象7月底前、农村低保8月15日以前完成上半年提高保障标准(补助水平)的资金补发工作,7月开始统一按新标准施保。符合低保保障标准的市民可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养关系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五保供养标准大幅提高

  据介绍,截至2009年年底,我市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4489人,其中,集中供养10403人,分散供养14086人;累计发放农村五保供养金约4001万元;全市新(改、扩)建敬老院50所,共投入资金6602万余元,新增床位2905张;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和集中供养标准均高于省政府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城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不低于3000元,县(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不低于2400元,各县(市)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10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

  市民政局表示,此次提高的集中供养标准中不包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各县(市)区敬老院运行经费和服务人员工资、“三金”等经费,不得挤占院民供养经费;要在8月15日以前完成五保供养对象上半年提高保障标准(补助水平)的资金补发工作,本月开始统一按新标准施保。

  副市长高颂革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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