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 (记者 周婷玉)卫生部2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
通知要求,对于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或项目要有科学、合理的认定依据。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首先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间逐步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参加省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检查结果互认。对于参加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区、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对于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诊疗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和合理诊疗、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