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方圆》杂志报道,“雅贿”正在风袭官场。“雅贿”一改以往直接送真金白银、香车豪宅等传统做法,而是送玉器、瓷器和名人字画等,金钱交易就被遮蔽在貌似文人雅趣的珠帘中。
诚然,在行贿受贿的赃物中有高雅的工艺品,但物品的品位与行为的性质不能搅在一起。拿高雅的字画行贿并不意味着贿赂行为是“雅”的,用充满“铜臭”的金钱去行善也不意味着慈善行为是“俗”的。不管贿赂的东西是雅是俗,只要具有市场价值,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那为何有人把“雅”与“贿”或“贪”捆绑在一起?一是“自欺”。当事人明知行贿受贿违法,就拿“风雅”来安慰自己,仿佛一冠上“雅”字,他们就可以送者“心安”收者“理得”了。二是“欺人”。一来,收受字画玉器似乎就是风雅之事,至少看上去不太赤裸裸;二来,工艺品价格弹性很大,真迹赝品的区别更大,一旦东窗事发,就有回旋余地,既可以说那是文人间的风雅往来,也可以在鉴定和评估上大做文章。鲁迅笔下的孔乙己是“自欺欺人”的典型,其名言——“窃书,读书人的事儿,能算偷吗?”——与“雅贿”、“雅贪”之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贿赂没有“雅”“俗”之分。把“雅”字强加在“贿”或“贪”的前面,不过是想粉饰自己的非法行为罢了。对此,人民群众“心明”,有关部门更应该“眼亮”。
(据《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