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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综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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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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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7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我市即日起开展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若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您可拨打电话12333、63221615举报
  本报讯(记者 李迎博 实习生 韩雪晖 通讯员 李立)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即日起至8月上旬,我市将集中开展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建设、交通、冶金冶炼等露天、高温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和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据了解,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尽量减少高温时段作业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劳动者安全。

  高温下工作中暑属工伤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工伤认定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在中暑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仍须支付中暑职工工资及补贴。

  高温津贴:每人每工作日10元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露天工作,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我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而且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不能因支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各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高温期间的劳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33、632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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