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一些商家圈占自家店门口的泊车位,并规定:不吃饭、不购物,就不准泊车。交警部门表示,路边临时泊车点属于道路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私占,车主不去店里消费,也可以在门前泊车。(7月19日《洛阳晚报》A08版)
公共资源属于公众,必须由公众共享。一方面,有效地保护公共资源,使其免受人个侵占,不仅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在商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契合点,也正是政府的执政理念和能力的具体表现。
设置公共停车位,并不等于公众就享受到了公共停车位服务,换而言之,设置公共停车位之后,还需要推出相关的监管措施。期盼有关部门能够尽早采取措施,纠正商家不当行为,清理占据公共停车位的障碍物,经常性地进行巡查,发现违规占用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唯其如此,公共停车位的“私有化”乱象才会逐渐减少,乃至消除,公共停车位才能真正实至名归。
(月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