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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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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7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每人每月最高增加180元
新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近期将发放到位
  我市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上调,其中,伤残津贴的调整方式是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相应增加,最多每人每月可增加180元。调整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记者 李迎博 通讯员 李立)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省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将上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新增加的待遇将于近期落实到位。

  据悉,自2005年以来,这已是我省连续第六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调整的幅度相对较大。其中,伤残津贴的调整方式是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相应增加,最多每人每月可增加180元。

  据介绍,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而且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增加金额。具体为: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伤残一级至六级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标准为:配偶80元(孤寡老人为100元),其他亲属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0元)。生活护理费分三种情况发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分别增加100元、80元和60元。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伤残一级至六级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11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标准为:配偶75元(孤寡老人为95元),其他亲属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生活护理费增加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分别增加95元、75元和60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新增加的待遇将于近期落实到相关人员手中。

  另外,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此次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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