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排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行为,贯彻执行河南省环保厅《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豫环【2010】14号文),扎实做好我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我市颁发排污许可证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污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
(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100平方米及以上营业面积的餐饮、住宿、洗浴、娱乐等单位;
(五)其他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二、申领时限:
(一)省级以上重点监控的排污单位、境内外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应自即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前向河南省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市控重点企业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向洛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其他排污单位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逾期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我局将依法责令停止排污并处罚,其污染物减排量在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时不予核算。
具体申领事宜和资料下载请登录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http://www.lyhbj.gov.cn)。
特此通告
20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