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身为村委会主任、镇人大代表,竟然利用职务之便,把村里1万元绿化公益款装入个人腰包。近日,被告人庄某因犯贪污罪,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这个村委会主任还曾有强奸罪、流氓罪等前科。
庄某今年45岁,系嵩县城关镇新一村村委会主任、嵩县城关镇人大代表。在判决书中,这名罪犯的种种前科也被一一列明:1981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5年,因犯流氓罪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1999年8月,因寻衅滋事曾被行政拘留10日。
今年5月20日,庄某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7日,庄某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上账上报的方法,将嵩县电业局捐赠给该村的1万元绿化公益款贪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鉴于庄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且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嵩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魏春兴 马旭升 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