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开展立法质量反馈。
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噪声影响附近居民休息、控制区内开发建设现象严重、车辆频繁出入等问题急需解决。此外,洛浦公园没有执法资格,不能有效地维护洛浦公园的正常管理。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对《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开展立法质量反馈。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开展的立法质量反馈。
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立法顾问参加质量反馈。
贯彻《条例》 产生多方面综合效益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于2005年7月22日经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洛浦公园的规划与建设、园容与保护、游园与管理、水面管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与规定。市园林部门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使洛浦公园园容园貌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
在洛浦公园北堤各出入口、东西大门设置大量游园指示牌、广场说明牌、雕塑简介、游园示意图和游园须知牌,满足了市民游园需要。
对园内16座公厕进行升级改造,所有公厕均设置了无障碍设施。
加大游园管理力度,在《条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行人性化服务,引导游客文明游园。
按照办事程序对进园活动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任何带有商业广告宣传和营利性色彩的活动均不得在园内组织开展。市民、网民自发组织的健身暴走和公益性长跑活动长期落户洛浦。
目前,大多数游客和市民都能自觉遵守《条例》,绿化成果得以持续巩固,游园秩序与以往相比明显改观。
执法资格缺失,存在诸多问题
市园林局负责人汇报说,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洛浦公园没有执法资格,不能有效地维护洛浦公园的正常管理。洛浦公园管理处属正科级事业单位,下有一个监察中队,主要负责园内巡逻、门卫、设施看护、不文明行为教育和制止等工作。因该监察中队没有执法资格,遇到重大问题只能通知市绿化监察大队或公安等执法单位来解决,对一些违反《条例》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
——有关条文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如在公园内甩鞭子、吹拉弹唱等活动是市民自主性娱乐的行为,但产生的噪声也影响附近居民休息。这在《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虽有规定,但不明确、不具体、较难操作。
——《条例》规定禁止践踏草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违反该条规定的游客较多,此项内容就很难执行。《条例》规定:在公园绝对控制区内禁止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各种设施。
在公园相对控制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严格控制。但在洛浦公园绝对控制区和相对控制区内开发建设的现象极为严重,仅洛浦公园北堤就有十余家房地产开发商在公园绝对控制区和相对控制区内开发建设。个别单位甚至在已建成绿地内开发建设。
车辆频繁出入,市民反映突出
加强洛浦公园机动车辆管理是游客和市民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洛浦公园内有多个单位办公,仅工作车辆70余台,加之洛浦公园是我市窗口单位,也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其他车辆也较多。尽管园林部门采取措施控制入园车辆和车速,仍有个别车辆违规入园,严重危及游客和园林职工安全。
公园与城市区20余条主次干道相联,出入口多,尽管公园管理处在各出入口设置S型护栏和“禁止非机动车辆入园”的警示牌,但仍有一些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进入园内,入园车辆多、车速快导致市民反映突出。
提高立法质量,更为造福市民
参加反馈的人员听取了市园林局、水务局关于《条例》质量反馈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到洛浦公园实地视察调研,了解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元元在活动结束时说,立法质量反馈,是市人大常委会在提高立法质量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市园林局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为老百姓创造一个休憩、观赏、游玩的好场所、好去处;市园林局对法规贯彻执行中的一些困难,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共同努力,争取得到合理解决。
本报记者 郝敏
通讯员 柴江涛 实习生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