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洛阳市纪委 洛阳市监察局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洛阳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反馈。
2010年9月7日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执行力提升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企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有效治理“懒惰、虚假、浮躁、扯皮”四大顽症,切实提高工作执行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奖举报,是指以书面、电话、信函、来访、网络等形式,向市纪委监察局实名举报本市范围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含所属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影响作风建设、执行力不强问题,经查证属实,且依照规定应给予被举报人责任追究或党政纪处分的行为,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三条 有奖举报坚持查实即奖、重处重奖、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举报、以单位名义的举报不在本奖励范围。
第五条 凡涉嫌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环境不优,执行不力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处理,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策棚架、政令不通的;
(二)懒政怠政,明诺暗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在工作中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的;
(三)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不落实政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的;
(四)擅离职守,不负责任,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推托不办,态度冷漠,刁难服务对象的;
(五)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消费娱乐活动,或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乱审批、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七)其他影响工作执行力的过错行为。
第六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作出处理决定后,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依据《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予个人黄牌警告、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每起奖励人民币200元(个人是负责人的,每起奖励人民币300元);给予个人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责任追究的,每起奖励人民币300元;给予个人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辞退的,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个人是负责人的,每起奖励人民币600元);给予单位黄牌警告、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等责任追究的,每起奖励人民币400元;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单位通报批评的,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市委、市政府及“两办”对单位通报批评的,每起奖励人民币700元。
(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被举报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每起奖励人民币800元;给予被举报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每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七条 两人(次)以上举报同一线索,对第一时间举报的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按一起实施奖励。
第八条 同一举报涉及多人、多个问题的,根据处理结果,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九条
凡涉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影响工作执行力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经办机关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纪委监察局,由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处理结果实施奖励。
第十条 非经受奖人同意,不得泄露受奖人的任何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直接受理的或市纪委监察局批转的举报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参照本暂行办法查处以后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电话:63912345,来信来函寄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45号市纪委监察局216室,电子信箱:lywsts@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