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十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基层诉求事项办理工作的程序,提高基层诉求事项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按照“不动体制,只动机制;不调机构,只调职能;集中精力,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理顺机制、整合资源、强化职责、明确程序,对现有基层诉求事项办理工作进行规范。
二、基层群众诉求事项的办理
(一)来信来访反映事项的办理
1.群众给市委书记、市长或市委、市政府来信反映的诉求事项,以及到市委、市政府来访反映的诉求事项,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按程序呈报市委书记、市长,或移交市信访局。
2.市委书记、市长批示的诉求事项,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按照批示意见办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移交的诉求事项,以及市信访局正常受理的诉求事项,由市信访局按事项涉及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交办。
3.市信访局对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来信来访诉求事项的整体办理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呈报市主要领导和分管市领导阅示。
4.各承办部门要认真办理各类交办的诉求事项。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和办理不力的事项,由市信访局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跟踪督查。
(二)网络媒体反映事项的办理
1.市委办公室网络科主要负责办理网络反映的涉及市委和全市的重大事项;市政府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办理连线政府、洛阳城事(大河论坛、洛阳信息港)和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中的事项;市公安局网监支队主要负责办理网络反映的涉法涉诉及维稳方面的事项;市信访局主要负责办理信访网络反映的事项;市网管办主要负责办理网络反映的其他诉求事项。
2.市网管办负责对所有网络诉求反映事项进行抽查,根据事项内容和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并呈报市主要领导和分管市领导阅示。
3.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和办理不力的事项,由市委办公室网络科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跟踪督查。
(三)市长热线(市长短信)反映事项的办理
市长热线(0379—12345)、市长短信(10657006056789)、市长便民电话办公室(市中州中路市纪委监察局)受理的群众诉求事项,由市监察局(纠风办)按现工作模式办理。
三、基层单位诉求事项的办理
(一)正式行文的办理
基层单位以文电形式上报市委、市政府的诉求事项,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现工作模式办理。
(二)直接向市领导反映事项的办理
由承办单位按市领导的指示或批示意见直接办理。
(三)相关部门主动收集事项的办理
1.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等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主动收集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需要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对一般事项,每周汇总后按对口原则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紧急重大事项,由各责任单位即收即报,并迅速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其他基层单位需要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主管部门收集,分别对口上报。
2.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各县(市)区发展稳定中遇到的需要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连同相关部门收集报送的事项一并汇总、登记。
3.对紧急重大事项,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对口原则直接分别呈报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由两位秘书长直接签呈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常务副书记阅示。对常规事项,分别呈报主管市领导,并按主管市领导的指示或批示意见进行办理。对一般事项,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移交责任单位,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或者按照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的协调意见进行交办。
4.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市委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单位承办的涉及基层单位反映问题办理工作的《周报》合并为《基层单位反映问题办理快报》,对市政府各主管部门收集上报的基层单位反映问题进行交办、督办。
5.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事项和《基层反映问题办理快报》上反映的事项,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跟踪督查。规定期限内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将进行专项督查。
四、办理情况反馈
无论是基层群众还是基层单位的诉求事项,均由各承办单位及时进行“双向反馈”和“过程反馈”。“双向反馈”是指办理情况要向交办领导、督办单位和提出诉求的基层群众、基层单位进行反馈。“过程反馈”主要包括受理反馈、阶段性进展反馈、结果反馈等。
五、责任追究
对基层诉求事项办理不力、推诿扯皮或被市领导批示批评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况对承办单位、承办人综合运用通报批评、考核扣分、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六、组织协调
1.由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尚朝阳,市政府秘书长许新皎负责基层诉求事项的办理工作;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应安负责监督基层诉求事项的落实。
2.建立基层诉求事项办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应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尚朝阳,市政府秘书长许新皎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每月听取诉求事项的整体运转、办理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意见》,对各自基层诉求事项办理工作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