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出了交通事故,怎样才能更快得到处理?去年5月,我市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工作中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新机制运行一年多来,成效明显。目前,我市已在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设立了17个调解委员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调解服务。
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昨日上午,洛龙区交通事故纠纷第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田建国正在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事故是这样的:9月10日,张某驾驶的货车与施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两辆车均不同程度受损。交警经现场勘查,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决定申请人民调解,加快事故处理,并约定13日上午进行正式调解。经过田建国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赔付施某的修车费用,其他不再追究。
据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交警调解不再是法定的解决赔偿争议的唯一途径。然而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只有少量民事纠纷由法院判决,大多数当事人还习惯性依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调解的方式。这种调解方式存在不少弊端,例如行政调解后,如果该赔钱的人不赔钱,受害方还得通过诉讼解决问题,这使得许多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很大负担。同时,近年来交通事故纠纷不断增加,警力有限,调解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我市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工作中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后,一批经过统一培训,有丰富经验的司法员、律师、退休民警、村委会委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参与事故纠纷处理,不仅缓解了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的压力,也方便了当事人。据统计,先期开展试点工作的新安县,一年来受理的194起调解案件中,成功率达到98%;全市受理623起调解案件,成功率达到96%。
遭遇交通事故,不妨先申请人民调解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面对面地协商解决交通事故中的民事纠纷,让交通事故的处理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基础上又多了一项选择。
目前,我市设立的17个调解委员会,每个调委会均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还有数量不等的兼职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还可根据情况,吸收事故发生地和当事人居住地或者社区的调解员参与。
那么,人民调解工作如何运行?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负责人作了演示:
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要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一并发给当事人,在当事人表示不提出向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并填写申请书后,交警大队将认定书和申请书移交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确定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劝导下,当事人双方可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车物损失费等进行协商解决。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制作交通事故纠纷调解书,当事人可据此到相关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交通事故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为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后,我市将力推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市交警支队已要求各大队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实行调解优先原则,即对交通事故纠纷进行认定前,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同意申请人民调解的,先由调解委员会进行事故纠纷调解,在10日内调解不成的,方可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交警部门将会同司法部门积极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退休法官和检察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中的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建立一支精干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本报记者 李江涛 通讯员 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