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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孟津县平乐镇翟泉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洛阳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追加你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会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孟津县人民法院
20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