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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逮捕后存疑无罪者国家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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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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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逮捕后存疑无罪者国家应给予赔偿
这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无罪结果赔偿原则的应有之义,让此前一直困扰刑事赔偿执法机关的“存疑案件是否赔偿” 问题迎刃而解

  ◆最高检:逮捕后存疑无罪者国家应给予赔偿 
  这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无罪结果赔偿原则的应有之义,让此前一直困扰刑事赔偿执法机关的“存疑案件是否赔偿” 问题迎刃而解
  
  在9月17日上午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讲话时多次强调:“逮捕后存疑无罪同样要赔偿”,这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无罪结果赔偿原则的应有之义,让此前一直困扰刑事赔偿执法机关的“存疑案件是否赔偿” 问题迎刃而解。
  柯汉民要求坚决破除疑罪不赔等错误认识
  今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这一修改决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今天在江苏无锡举行的座谈会,目的即在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
  关于逮捕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法做出了重大修改,确定了新的结果归责原则。依据该法相关条文,不论采取逮捕措施之时是否合法,只要逮捕公民后,发生了撤案、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形,除有免责情形的以外,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完全无辜不构成犯罪的赔偿,认识上一般不会出现偏差。但是,对于因证据不足作无罪判决、不起诉或撤案的存疑案件,一些执法人员头脑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似是而非的认识,认为这些人在客观上很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他们作无罪处理已经很宽大了,不能再给予赔偿。”柯汉民副检察长说:“这种认识和做法,不适应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对逮捕实行无罪结果赔偿的变化,也与检察机关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严重不符。” 柯汉民副检察长要求检察人员跳出只就个案进行评价的圈子,看到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调整后在保护大多数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功效,彻底破除有罪推定、疑罪不赔等模糊认识,对因证据不足、存疑无罪的人员,同样要依法、及时赔偿。”
  王晋厅长解读疑罪从赔
  上午的会议结束后,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接受了记者采访。对于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逮捕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原则以及延伸出的“疑罪从赔”这一应有之义,进行了一番解读。
  对逮捕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原则,直接消除了存在多年的分歧。王晋介绍说,从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进行赔偿”,而刑事诉讼是一个逐步推进与发展的过程,对于在诉讼起始阶段实施的逮捕措施,哪种情形才算是错了,一直存在分歧。“采用结果归责原则后,逮捕后无罪者只要不具备国家免责情形,均能获得赔偿,有利于及时弥补嫌疑人、被告人所蒙受的损失,促使检察机关的批捕工作更加慎重,对于控制逮捕也有积极意义;同时,对办案机关来说,赔偿了并不等于逮捕错误了,评价标准更客观,也更合理。”他说。
  “疑罪从赔”则是结果归责原则的必然延伸。“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决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法律评价结果只有两种:有罪和无罪。如果最终处理结果是无罪的,当然包括存疑无罪的案件,那么,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此前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就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国家就应当给予赔偿。”王晋说,这就是依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的结果归责原则,得出的“存疑无罪案件被告人也应赔偿”的逻辑所在。
  “疑罪从赔的确会给司法人员带来一定的压力,但这也会有助于提高其办案质量意识,减少存疑案件发生。”他说。 (据新华网)  
  
  ◆检察官因同一案件两次被捕
  7年前,河南南阳检察官丁东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批捕,羁押132天后释放,。孰料今年5月,丁东芳再次因为当年的案子以涉嫌相同罪名被逮捕
  
[提要] 7年前,河南南阳检察官丁东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当地检察院批捕,羁押132天后释放,并获得了1.3万余元国家赔偿款。孰料数年之后的今年5月,丁东芳再次因为当年的案子,以涉嫌相同罪名被林州警方逮捕。辩护律师称,案中两名关键证人数年来反复变更证词,其中一人共计作证20次,其中11次与另9次内容截然相反。而在庭审中,因曾任批捕处处长而被称为“总捕头”的丁东芳,以曹植的七步诗“相煎何太急”做最后陈述,耐人寻味。 

  7年前,南阳检察官丁东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当地检察院批捕,羁押132天后释放。丁后来恢复了公职,并获得了1.3万余元国家赔偿款。许多人以为此案就此了结,孰料数年之后的今年5月,丁东芳再次因为当年的案子,以涉嫌相同罪名被林州警方逮捕。
  司法界人士称,此案十分罕见。9月15日、16日,此案在林州法院开庭审理。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控方称再提诉讼是因为找到了新证据,但辩护律师称,案中两名关键证人数年来反复变更证词,其中一人共计作证20次,其中11次与另9次内容截然相反。
  而庭审中,因曾任批捕处处长而被称为“总捕头”的丁东芳,以曹植七步诗“相煎何太急”做最后陈述,耐人寻味。
  多年前旧案
  让原批捕处长再次被捕
  9月15日,在法庭上,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说,被告人丁东芳(曾用名丁东方),男,今年49岁,汉族,本科毕业,原任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现任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03年11月14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4年4月26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释放,2010年5月1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诉人指控丁东芳2000年6月任批捕处处长时,在办理审查批捕白玉岗等14人涉嫌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犯罪时,因事前、事中、事后总计收受白玉岗、付建丽(白玉岗之妻)现金2.5万元及烟酒、车库门等财物,且白玉岗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在承办人吴静(另案处理)认为应当批捕白玉岗等人的情况下,丁东芳口述了白玉岗等14人均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作为承办人意见,指示承办人吴静采取隐瞒证据、歪曲事实的方法,作虚假汇报,导致处长办公会对白玉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错误意见,并最终导致不批捕白玉岗等14人的错误决定,放纵了犯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2001年12月17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样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对白玉岗等8人批准逮捕。2003年1月20日,白玉岗等6人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刑,其中白玉岗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原判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2003年7月1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白玉岗揭发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以白玉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判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丁东芳在担任批捕处处长期间,在审查批捕白玉岗等人涉嫌犯罪案件前后,先后收受白玉岗、付建丽财物,为徇私情、私利,指示吴静作虚假汇报,致白玉岗等人被错误不批准逮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同一件事
  首次被捕曾获国家赔偿
  丁东芳的辩护律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陆咏歌、孙保山在林州市法院法庭上举证,这份证据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豫检赔复字(2008)1号文中对丁东芳的案件及其国家赔偿进行了说明。
  该文说,经审查查明:2001年12月10日,根据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部分干警的举报,南阳市纪委将丁东芳“双规”。
  2002年5月31日,南阳市纪委解除对其“双规”,案件移交南阳市检察院办理,并在当年12月31日,对其立案侦查。
  2003年8月14日,南阳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以丁东芳涉嫌徇私枉法罪提请逮捕,11月14日,丁被批捕,因不在案,被网上通缉。当年12月16日,丁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华门派出所扣留,12月18日,丁东芳被执行逮捕。
  2003年9月10日,省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厅联合调查组结论:丁东芳徇私枉法不能认定。2004年4月26日,丁东芳被取保候审。
  2004年11月25日,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丁东芳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建议南阳市检察院撤销案件。
  2005年5月1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6年7月27日,南阳市检察院对案件作出撤案处理。丁东芳被羁押了总共132天。
  2008年12月16日,根据丁东芳的要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其国家赔偿13108元的决定。
  据丁东芳的家人说,丁东芳的问题落实后,虽然没有再回到批捕处当处长,但很快重新回到检察官的岗位上,后来南阳市检察院开展竞聘时,出任该院办公室副主任职位。
  此事已过去数年,今年4月底,丁东芳突然失踪了,后来才知道他是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提起公诉了。
  对此,司法界有人称,像丁东芳这样,在获得国家赔偿对案件有了定性后,再次对同一事实、以同一罪名进行起诉审判的,在我国司法界还没有听说过,更有人称其为共和国司法第一案。
  证人证言中
  被告人被称为“总捕头”
  此案前天上午在林州市人民法院一楼开庭,开庭前进行了严格的安检。
  上午9时20分,书记员公布开庭纪律后,审判人员入庭。其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带被告入庭。
  随后,林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代表公诉方开始出示对案件的调查证据。这些证据跨度极长,从2000年直到今年5月。证据内容主要以书面证言材料为主,主要有核心证人吴静承认受丁东芳指使,对案件进行虚假汇报,最终导致会议作出不捕决定的证言,白玉岗、付建丽夫妇证明两次在车里、一次在办公室送钱的证言,批捕处会议记录及其他两位副处长证言,分管检察长证言材料等,同时还有控方对这些材料取证时的录像资料等。
  被告及辩护律师进行了质证,除了吃饭、休庭占了2个小时外,仅公诉方出示的19组证据就进行到当晚10时20分,法庭在进行了13个小时后暂时休庭。
  举证期间,一个值得一提的细节引起了不少旁听人的注意,那就是证人证言中有人称丁东芳为“南阳十三县市区总捕头——东芳哥”。
  证人频反水
  20次作证内容屡次更改
  昨天上午9时,该案最为重要的证人吴静出庭作证。她是丁东芳的部下,也是白玉岗等14人均没有被批捕案件的承办人,同时也是丁东芳涉嫌徇私枉法案中最为重要的人证。
  据辩方律师孙保山在法庭上统计,在跨度长达10年的案件中,吴静先后19次作出证言,其中10次说当初没有做虚假汇报,而是全面客观地对案件进行了汇报;有9次则称,是丁东芳指使她采取隐瞒证据、歪曲事实的方法,做虚假汇报,导致处长办公会对白玉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错误意见,并最终导致不批捕白玉岗等人。
  吴静此次第20次出庭作证,她说,尽管丁东芳对她说要对白玉岗案件“招呼”一下,但她没有受到此影响,没有采取隐瞒证据、歪曲事实的方法做虚假汇报,相反,她做的都是如实、全面的案件汇报。
  丁东芳对打招呼的说法予以否认。
  而另一个核心证人虽然没有到庭,但其证言也进行了翻供。这就是案件中说的送钱人——白玉岗。
  白玉岗在此次开庭证言中证实,确实给丁东芳送了2.5万元钱和一个车库门等。在此之前,他对给丁东芳送钱、送礼一事,时而说有时而说无。孙保山称,据他统计,白玉岗先后8次作证,其中3次说没有给丁东芳送钱,5次说给丁东芳送了钱。
  公诉方表示
  重新立案系因有新证据
  在吴静出庭作证后,辩方律师向法庭出示了证明丁东芳无罪的6组书证材料,控辩双方围绕丁东芳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展开了三个方面的争论。
  争论焦点一,是案子何以在撤诉后再次立案,二是被告人是否徇私,也就是是否存在受贿2.5万元的犯罪事实,三是是否枉法,也即是否该对白玉岗等人批准逮捕而没有进行批准逮捕,控辩双方在证据上展开激烈辩论。
  对第一个焦点,控方认为,因此案出现了新的证据,重新立案调查后,形成了新的证据链。对哪些是新的证据,林州市检察院的相关领导表示,比如核心证人此次又有新的说法,并且对以前说法不一给出了合理的解释,此次证言应该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吴静此次的翻供,检察机关认为,只是为个人开脱而已。
  而辩方则认为,此案并没有新的证据,起诉书也是“舶来品”;律师则认为,立案并没有新的证据,3个核心证人证言多次反复,哪一次是真实意思表达没法判断,对此,法庭不能作为采信证据。
  被告检察官
  庭审中吟曹植七步诗
  本案富有戏剧性的是,被告是检察院批捕处原处长,而控方公诉人也是检察官。庭审刚开始不久,被告人丁东芳就引用南阳市检察院一位领导的话说,抓捕他是“自己人整自己人”。
  而昨天中午,在庭审结束后,丁东芳以自己来到安阳——曹操墓发现地为由,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借用曹植著名的七步诗词“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进行结尾。
  昨天的庭审进行至中午12时20分,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据《大河报》)  

    ◆三十无情刀 斩断母女情
  北京市民刘喜翔不满女儿谈恋爱扎其30刀获刑4年,女儿以一句“不认”斩断了母女亲情
  
  刘喜翔用30多刀亲手给女儿留下了终身伤害,女儿以一句“不认”斩断了母女亲情。今天上午,刀砍女儿致终身伤残的母亲刘喜翔,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女儿23万余元。得知宣判,刘喜翔不肯出看守所。得知会见到母亲,女儿甚至不愿来法院再见母亲一面。
  因怕判死刑 拒绝上囚车
  上午9点,朝阳法院法警去看守所提人,刘喜翔得知今天宣判,大概是害怕自己会被判死刑,死活不肯上车来法院。看守所管教劝她,她还踢了管教一脚。
  无奈之下,上午10点半,刘喜翔案的主审法官和书记员驱车去了看守所,在看守所向刘喜翔宣读了判决。
  自首且初犯 从轻判4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喜翔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竟持械伤害女儿的身体,造成被害人身体重伤且八级伤残的后果,刘喜翔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刘喜翔案发后自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系初犯,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刘喜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韩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3.3万余元。
  精神鉴定结论显示,刘某无精神疾病,但存在人格障碍,案发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记者注意到,在法院判决中,人格障碍并未成为刘喜翔从轻、减轻量刑的理由。
  30无情刀 斩断母女情
  刘喜翔的女儿韩雪(化名)今年25岁,正值青春勃发的年纪。然而,身上看得见的刀疤和内心看不见的创伤,让青春蒙灰。这伤害还是与之相依为命的母亲一手造成的。
  昨天,法院书记员电话通知韩雪,刘喜翔今天上午宣判。韩雪沉默了一会儿,问书记员:“我会不会见到我妈?”书记员说:“会。”“那我不想去……”在得知也会有媒体到场后,韩雪明确表示,只想最后领个判决书。
  6月30日刘喜翔案公开开庭时,韩雪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参加了庭审。庭上,韩雪总是故意避开母亲的注视,没有表情,也没有眼神交流。韩雪曾经落泪,但泪水似乎不是为了母亲而流。韩雪曾明确表示:“一是不再认这个母亲了,二是要求法庭对母亲进行严肃处理。”韩雪的诉讼代理人甚至说,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刘喜翔的刑事责任,比检察院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来得重。
  刘喜翔想取得女儿的谅解,但女儿则回以“不认”,甚至不愿再看母亲一眼,毅然将亲情斩断。
  恨女找男友 母爱太自私
  刘喜翔爱女儿的方式与她自己的成长经历有关。刘喜翔小时候,父亲自杀后母亲改嫁,后再次离婚。由于母亲重男轻女的思想很重,从小她就没有得到过母爱。自己长大成家后,因性格问题,刘喜翔与丈夫、女儿的关系也不好。2005年,刘喜翔与丈夫离婚,身边只剩下这个女儿。根据韩雪的证词,父母离婚后,她和刘喜翔一起生活,刘喜翔脾气不好,总打她。
  女儿交男朋友,刘喜翔不满意。她认为,自从交了男友后,女儿就跟她不是一条心了,还和男友一起谋划她的房产。这也是她下手砍女儿30余刀的原因。
  刘喜翔反复说自己很疼爱女儿,但是她的母爱却用错了表达方式。刘喜翔的行为举止也在向外人证明,她试图将女儿牢牢禁锢在自己身边,甚至不惜走向极端。但这种母爱显得过于自私。(据《北京晚报》)
  
    ◆83岁地下党员61年后重获党籍
  湖南83岁老人毛先珍在新中国成立前从事党的地下革命工作,1949年入党,但后来失去了党的组织关系和党籍。61年后她重获党籍并交纳了党费
  
 新华网长沙9月17日电(李镇东)“经部务会研究,同意恢复毛先珍中国共产党党籍,入党时间从1949年7月算起。”9月16日上午,湖南衡东县人民医院83岁老人毛先珍听到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关于恢复毛先珍中国共产党党籍的批复》时,喜极而泣。61年后他终于又重新回到了党的怀抱,并激动地交纳了党费。
  毛先珍1927年出生在湖北省宜昌市,新中国成立前,冒着生命危险,从湖北省宜昌市来到湖南省酃县(现炎陵县),从事党的地下革命工作,于1949年7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此后,当她调离酃县到宁远县工作时,组织上也没有给她转办党员的组织关系手续,只转办了个非党积极分子关系。后来,她便失去了党的组织关系和党籍。
  毛先珍为此曾多次向党组织要求恢复党籍和组织关系。因为她先后在酃县从事过机关的工作、宁远县从事过教育工作、衡山县和衡东县从事过医疗卫生等工作,跨地区和系统比较大,时间又比较久远,没有查找到个人组织档案,所以直到上世纪80年代在衡东县人民医院离休时,仍然没有恢复党籍。这样,恢复党籍便成了她几十年来最大的心愿。 近来,炎陵县档案馆发现了她当年在酃县参加党组织生活和党员活动的历史记载资料,衡东县委组织部迅速派人赴炎陵县委组织部和档案局查证实据,并报衡阳市委组织部批准,帮助她恢复党籍和组织关系,为这个老人圆了一个61年的“梦想”。
  在恢复党籍后,毛先珍老人心潮澎湃地说:“我虽然83岁了,但我的心还很年轻,我要做一名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

    ◆南非2.6万名少女接受处女检查

    总统祖马现场观看
  按照习俗,未婚女子必须保持处女之身,于是参加狂欢的少女都要接受“处女测试”
  据南非《索韦托人生活报》14日报道,在南非一年一度的“芦苇节”上,超过2.6万名祖鲁少女袒露上身,穿着五颜六色的裙子,在祖鲁国王古德维尔面前手持芦苇载歌载舞。按照祖鲁习俗,未婚女子必须保持处女之身,于是参加狂欢的少女都要接受“处女测试”。
  祖马称很满意
  南非《水星报》发表的大幅照片上,极度丰满的少女排成长队,她们面露羞涩,在一处未有遮拦的检查台前,当众裸露身体证实自己是处女。
  南非总统祖马是“芦苇节”的座上宾,他是祖鲁文化的坚定支持者,他认为“芦苇节”正体现了对少女尊严的尊重。据称他非常满意这些裸露少女的表演。
  人权组织担心少女受辱
  英国《卫报》15日称,媒体发表的照片激怒了祖鲁国王古德维尔。62岁的国王说:“看到这些照片我很震惊,我毫不怀疑,有人准备利用它攻击我们的神圣文化。”此前祖鲁文化部门称,经官方认可的摄影师才被允许参加“芦苇节”,《水星报》的记者是混进来的。
  有批评者却质疑“芦苇节”即是“色情选妃”,人权组织担心年轻女子因此受辱。南非很多民众担心,数万名青春少女袒胸露乳狂欢,极易引发暴力强奸案件。(据《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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