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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版:国内国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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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如一意孤行,中方将采取强烈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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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移违章停放车辆
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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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发改委等部门规范高速公路
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
拖移违章停放车辆
不得收费
  据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 (记者 江国成)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9日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通知》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通知》强调各地要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根据《通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应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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