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号为豫CJ3580、豫CR6398、豫C57206、豫CJ5557、豫C27168、豫CJ0829、豫C27492、豫CJ2081、豫C16000、豫C23864、豫CJ1076、豫C27297、豫C27131、豫C31629、豫C24150、豫CGA087、豫CGA082、豫C14356、豫CJ1064、豫C27369、豫C27351、豫C23879、豫C14376、豫C30690、豫C31625、豫C31239、豫C24769、豫C30692、豫C23815、豫C19821、豫CJ2262、豫C89883、豫CJ1599、豫CR8050、豫C56001、豫CJ0088、豫CJ0819、豫C18519、豫C16652的车辆非嵩县公安局及嵩县公安交警大队车辆,以上车辆进行的一切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均与嵩县公安局及嵩县公安交警大队无关。
限以上车辆于本声明见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户口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嵩县公安局
201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