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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低于18摄氏度
可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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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包头新供热条例实施
室温低于18摄氏度
可获赔偿
  新华社呼和浩特10月15日专电 (记者 王宇天)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供热部门获悉,今年该市颁布实施新供热条例,规定室温低于18摄氏度可获赔偿。

  据了解,按照新颁布实施的《包头市供热条例》规定,在采暖期内,包头市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摄氏度。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未达标期间的热费。

  具体赔偿标准为,住宅热用户温度在16摄氏度以上,低于18摄氏度的,按照标准热费的30%退还;温度在14摄氏度以上,低于16摄氏度的,按照标准热费的50%退还;温度低于14摄氏度的,按照标准热费的100%退还。

  另外条例还规定,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累计停止供热7天以上的,或者因突发事故实施抢修连续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供热单位需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好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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