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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级以上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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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河南县级以上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保险费,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
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新华社郑州10月19日电 (记者 王云河)记者日前从河南省卫生厅了解到,河南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南保监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全省范围内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据河南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医疗责任险就是医院将医患纠纷的赔偿“打包”给保险公司,即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医疗机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医疗纠纷,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即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或民事诉讼,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按照河南省的要求,全省范围内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险。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把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情况,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考核内容。

  河南省将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的方式统一确定全省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并明确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保险费,但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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