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安委会举行专题会议,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进行部署,要求乡镇政府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今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下称省《条例》),并于10月1日起施行。近日,市委、市政府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进行部署。昨日,市政府安委会举行专题会议,作出以下要求。
要求一 乡镇政府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目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最低设在县(市)区政府,安全监管的基层建设亟待法律保障。对此,省《条例》中,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行了细化,即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无证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予以制止。
在此基础上,我市对这项工作提出更明确要求:在煤矿、非煤矿山集中或安全生产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办,建立行政一把手专职抓安全制度;各乡镇、街道办和省级产业集聚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专(兼)职工作人员。
要求二 对尾矿库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市安监局人士介绍,我市现有尾矿库超过430座,约占全省的1/3,监管任务极其繁重。
省《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对尾矿库提出更严格的监管措施: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或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资金投入;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沙等活动;对出资人不明确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要求三 鼓励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去年,河南省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试点,50%的企业参加了此险,今年保险的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国务院在通知中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省《条例》中,新增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从立法层面确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发挥该险在事故预防、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外,我市提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个人安全防护设备;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上年度地区每万元GDP0.8元的标准拨付。
要求四 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建健康档案
修订后的省《条例》中,增加了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劳动过程的防护和管理,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省《条例》规定,如果作业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予以关闭。
市安监局负责人提醒,如果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以拨打12350进行举报。
市长助理罗慧出席会议。
本报记者 李松战 通讯员 牛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