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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洛阳市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执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