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5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车船税法草案等。
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关于提名习近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议案和其他任免案。
我国拟修法对紧急情况下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程序作出新调整
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许可,在紧急情况下可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
此前的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采取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在紧急状况下,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有的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提出,根据以往的实践,可以只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常委会会议确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对修正案草案作相应修改。
据此,修正案草案修改为,“有关机关根据本条规定提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拟修法明确暂停人大代表职务的程序
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对暂停人大代表职务的程序予以了明确,并删去了对可被罢免人大代表具体情形的规定。
现行代表法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程序如何办理,应当予以明确。这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此前的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代表有上述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对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代表,应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决定,没有必要规定对哪些代表可以罢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综合各方意见,将上述有关规定删去。
人大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人大代表利用代表职权牟取私利不仅与代表职务不符,而且会造成负面影响。鉴于此,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人大代表要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
此前的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代表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履行代表职务,行使的是公权力,应当强调不得从中牟取个人利益;同时,有的代表的本职工作与代表职务又有密切联系,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综合各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从中牟取个人利益。”
直选的人大代表应向选民作履职报告
履职报告是加强代表行使职责的有效形式。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直选的人大代表应以多种形式向选民作履职报告。
此前的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建议根据许多地方人大已经形成的做法,对基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可以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建议在草案增加一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拟修法明确村民选举委托投票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村民选举委托投票范围予以明确。
据介绍,修订草案此前对委托投票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地方提出,目前不少地方农村的情况是,户多人口少,即户数增多,同一户口内家庭成员少,加上外出打工等因素,如将委托投票的范围限定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不好操作,建议适当予以放宽,同时对受委托人应规定限制条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应当建立多形式的监督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实践中部分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农村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有的称村务监督委员会,有的称村务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强化村民群众监督,规范村务监督机构的设立,建议将相关条款中“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修改为“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
拟修法删除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硬框框”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删去了此前“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的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表决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不是常设组织,难以受理和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各地情况不同,实践中也有多种做法,建议对此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认为,上述意见有道理,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事项,本法不作具体规定为宜,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将被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拟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审计事项。有些常委会列席人员和地方提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也应纳入审计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农业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的内容。
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德才兼备”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要求的规定中增加了“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内容。
据介绍,修订草案此前曾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提出了要求。有些常委会委员、代表和地方提出,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胜任工作的需要,除对候选人要有“德”的要求外,还应当在“才”的方面有所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
修订草案明确,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城市化过程中部分新建居委会仍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城市化过程中部分新建居委会仍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在城市化过程中,将乡镇改为街道,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实际情况是,不少撤村后改称居民委员会的,其居民仍从事农业生产,仍承包原有的土地,集体经济的性质与形态基本未变。
因此,修订草案明确,对于这类过渡阶段的新建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仍应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华工作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了在华工作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应当对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规定,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因此增加规定,明确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拟立法明确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异地就医难的问题给退休后在异地居住的职工带来很多不便。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存在的异地就医难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予以规范。
考虑到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将进一步明确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对于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后认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
因此,这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金”,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应当加强监督,构筑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而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全国人大代表刘晓武建议,要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代表三方利益的监管机构,增加在有关运行中由于不当行为给基金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则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不仅要加强内部监督,还要加强外部监督。
为此,这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将依法惩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了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规定,泄露这些信息将依法受到惩处。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量信息,对于这些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因此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这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还增加规定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车船税拟按发动机排气量分档计征
根据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我国乘用车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将由现行统一计税,调整为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作车船税法草案的说明时介绍,现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载客人数少于9人的小型客车的税额幅度为360元至660元。豪华车和普通车都是相同的标准,“未能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
对此草案规定,目前占我国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车船税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具体如下:
——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
——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
——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草案对载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的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货车仍维持现行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的税额幅度不变。为支持发展汽车甩挂运输,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对于船舶,草案仍维持现行每净吨3元至6元的税额幅度不变。草案还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国务院的规定加收车船税。
未纳税车辆将不予登记
根据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我国将进一步强化车船税的征管手段,相关部门要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作车船税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机动车辆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管理的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手段措施比较严密,在不较多增加其工作量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船税的征收给予适当协助,对于提高征收效果,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
据此,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拟扩大车船税优惠范围 鼓励新能源车船
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除保留现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税收优惠的情形。
具体规定为: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通过网络侵权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随着网络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中,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类似情况如何适用法律予以了明确规定。
草案此前对人格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近年来网络侵权日益增多,在法律适用上如何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应当作出相应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专家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