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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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综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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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预热” 备战供暖
居民老窑屋藏“宝贝”
掘出多份“红色报纸”
凭购物小票换发票
单方限日子太不该
异地用警出“奇兵”
里应外合捣“赌窝”
天气突冷,做好疾病预防
寒潮带来气温骤降 “初霜”可能提前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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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凭购物小票换发票
单方限日子太不该
  作为消费者,您是否留意过,在购物小票的最底下还有一行小字,规定着几日内可凭小票换取发票,过期作废。近日,遭遇这种开发票“门槛”的偃师市民李先生对这一规定表示不解:凭购物小票几日内可换发票,谁说了算?商家这种规定是不是“霸王条款”?

  李先生家住偃师市区,本月15日,他到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看开发票的人排着长队,他想过几天再来。24日,他前往索取发票。“根据超市规定,小票已经‘过期’,开不成发票了。”超市服务员指着小票底下的一行小字“凭此小票三日内换取发票”说。李先生看着小票愣住了:“商家单方面规定开发票的时间,算‘霸王条款’吗?”

  昨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对偃师市区多家超市进行了走访,发现各家超市均对顾客换发票有长短不一的“限时令”。

  一家超市负责人解释,之所以强制规定开发票的时间,是为了方便超市财务部门的结算。因为超市每月都要向税务部门申领发票,如果不限定,超市无法预计每月的发票数量。

  商家单方面规定开发票的“限时令”,究竟合不合法律规定?

  昨日,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无论消费数额多少,为消费者开具发票都是经营者的义务,商家没有理由用单方条款来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超市限时开发票,只是超市的自行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同时,市国税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就地拨打12366向国税部门反映,国税部门将及时进行处理。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自刚认为,设置一些条款来限制开发票的时间,是商家单方面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                     记者 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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