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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洛 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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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利分局
关于2009年度未年检企业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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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1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利分局
关于2009年度未年检企业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年检。为贯彻市政府优化经济环境的规定,市工商局已于7月1日在《洛阳日报》发布了公告,将2009年度企业年检延长至2010年8月31日,并责令未年检企业限期于10月31日前申报年检。到目前为止,仍有少数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年检。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诚请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利分局登记的2009年度仍未申报年检的企业,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并接受处罚。逾期仍未办理年度检验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年检企业名单请到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利分局1楼注册大厅公告栏查询。

  地址: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380号        联系电话:13949231591    66959292

  20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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