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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贪腐录:
120名省部级高官的腐败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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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1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高官贪腐录:
120名省部级高官的腐败样本
  23年来,上百名省部级高官因腐败落马,这些贪腐行为有哪些不同的时代特征,集中于哪些领域?这都是公众关心的话题。最近,《财经》杂志做了一期相关调查,本报特以转载。

  A

  120名省部级高官的腐败样本

  在落马官员中,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身处权力金字塔的顶端,位高权重,占有更多体制内外资源,直接或间接拥有巨大的“话事权”。但在权力失衡与监督失效的制度背景下,他们的贪腐行为带来的破坏力更大,亦更大地影响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故有其典型性和代表性。

  他们因违法违纪被查时,年龄最高者83岁,早已退休;年龄低者则不过48岁,于正得意时陨落。罪名除常见的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外,还有鲜见的爆炸罪、重婚罪等;其中受贿额最高者近2亿元人民币,并创下单笔受贿1.6亿元人民币的贪腐纪录(陈同海案);确凿可证的是,他们中近半数人养有情妇;绝大多数出身于平常人家,仅寥寥数人为高干之后。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已成为中共十七大后的流行语,但由于制度缺陷及监管漏洞,20多年来,虽然反腐力度有增无减,但贪腐行为却与日俱增。目前的腐败形势呈现出级别越来越高、窝案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行业领域越来越庞杂等特征。

  这份样本广泛分布在全国要害部门的各重要职位。除西藏、内蒙古两个少数民族自治区未有涉及外,这份样本涵盖了其余30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其中,党政系统官员61名,人大、政协官员35名,司法机关官员10名,国企和大型金融企业官员13名,另有解放军系统高级将领1人。

  在官员序列最顶端,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落马官员有三名。巧合的是,他们均匀分布在前三个五年周期中:1995年被查处的中共中央原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1999年被查处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2006年被查处的中共中央原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

  事实上,多重信息表明,对官员腐败的关注,以及对于预防与惩治腐败体系的建设,已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B

  贪腐的时代特征

  统计表明,高官贪腐行为契合时代经济特征,与市场经济共生共长,呈多发趋势,并在此过程中进化为复杂的高级形态。

  如果说腐败源于权力的异化,那么异化的根源便是权力产生的土壤和环境。此部分报告关注各历史阶段下,贪腐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

  除了以五年为周期区分,将过去23年(1987年~2010年)合并为三个阶段后,可知各阶段的腐败各有其明显特征:1.1987年至1992年,表现为商品经济发展初期的流量腐败;2.1993年至2002年,主要体现在资本存量领域腐败;3.2003年之后,呈现复合式权力寻租,尤其是出售代理权的腐败——“买官卖官”大量出现。

  商品寻租阶段

  (1987年~1992年)

  随着中国经济的起飞,此时间段内,高官腐败集中在流通领域,具体包括受贿、偷税漏税、擅批或擅改国家统配物资、黑市交易牟利和挪用公款等。例如,1987年2月,安徽省委原秘书长洪清源因受贿2.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87年4月,江西省原省长倪献策因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由于当时商品经济刚起步,资源不仅稀缺而且多为行政机关掌控,对手握审批大权的高官们来说,其寻租冲动几无内外制度的约束。一个例子是,新疆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托乎提沙比尔即因利用职权支持非法倒卖车皮,收受贿赂15842元,1989年被撤职,但因“能主动坦白交代,退清赃款赃物”而免于起诉。

  无独有偶,1990年,铁道部原副部长罗云光因“以车谋私”贪污受贿共折合人民币4819元,后因“在规定的期限内自首,罪行较轻,认罪态度好”被免于起诉。该案为铁路系统最大的腐败案,从郑州铁路局副局长到铁道部官员共40多人落马。

  由此可见,在这一时期,高官腐败主要形式为:操控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行政审批权,占有大量体制内外的稀有资源,通过改变计划分配,使其流向利益关联方并从中牟利。

  资本寻租阶段

  (1993年~2002年)

  1992年年底,在中共十四届一中全会上,时任北京市委书记的陈希同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登上权力巅峰。但仅三年后,陈希同即因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案引咎辞职,不久身陷囹圄。1995年9月陈希同即被清除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并于1997年8月(中共十五大前夕)被开除党籍。

  该案始于江苏无锡一起非法集资案,后牵出王宝森贪污公款线索,王宝森随即畏罪自杀,但遗留的案件线索随后牵出陈希同。

  随后落马的另一位国家领导人成克杰,涉案情节包括1994年通过情妇李平受地产公司请托介绍并插手地产项目等。除成克杰外,在这一时期,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辽宁省原副省长慕绥新、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等人都涉足房地产腐败案件。

  同时,在这十年期间,越来越多的窝案开始出现,其中,两个影响深远的窝案——“厦门远华走私案”和“辽宁慕马案”几乎在同期被查出。

  这当中,远华走私案堪称该时期政商勾结的腐败样本。该案涉及石油、汽车、房地产、文体娱乐等暴利行业,案件主角赖昌星在政界死党的帮助下潜逃加拿大,迄今未能引渡回国。其身后利益关系网中的高官悉数落马,包括当时的公安部、海关总署、福建省相关领导。

  同期还有四名央企高管落马,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王雪冰、中国光大集团原董事长朱小华、中国华能集团原副董事长查克明、神华集团原副董事长李大强。彼时,无论银行还是央企,都实行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人事任免由组织部门循旧例进行,激励约束机制非常薄弱,以政代企的结果必然孕育一个权钱杂交的怪胎。前车之辙如此清晰,亦印证当今市场化改革之路不能踌躇,实应加速。

  此间大量出现的经济部门腐败,与渐进式、不彻底经济体制改革相关,例如交通领域“四位一体”的投资体系,正好应合其“前腐后继”的交通官员。在这里,改革迟滞的阻力来自旧体制的受益者,也就是学界早已指出的“中间过程利益集团”。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反腐制度建设的举措多限于党内监督,而建立法制渠道、加强司法机关作用的反腐建设尤显不足。这一思路延续至今,亦是将来改革的主要突破口。

  复合寻租阶段

  (2003年至今)

  与中国的政治周期相同,在第三阶段中又一批领导层登场。而这一时期,落马高官在地域分布上覆盖更为广泛,在34个省级行政区中有21个省的省部级高官落马。

  在此阶段,权力寻租的方式多样,呈现复合特征,其中官位寻租成为主要、也是最恶劣的贪腐方式之一。这表明腐败已超越低层次的“吃拿卡要”的流程腐败,逐步发展成更为高级复杂的形态,可称为“超越委托权而出售代理权的腐败”。例如,在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的判决书中,44笔受贿行为中有29笔涉及助人升职、调任和安排工作。

  这一阶段,影响最为深远的是黑龙江卖官窝案。这场席卷黑龙江官场的风暴历时三年,一连串卖官案被清算,其中牵扯的省部级官员6人,如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范广举、原副省长付晓光、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徐衍东、省委原秘书长张秋阳、省检察院原检察长徐发,此外还涉及省直机关厅局级干部30余人及该省绥化、大庆、牡丹江、鹤岗等九市不同级别官员百余人。

  一般性权力腐败可一次完成,而官官之间的权钱交易必是一组连环。以经济学的眼光来看,通过行贿获得官位的人,必然在今后通过“卖官”或审批权寻租来获得回报——也就是未来的官官或是官商交易。

  在一个错综复杂的卖官链条中,用新的权力去遏制已有的权力远非良策。而真要做到消除寻租,防止设租,关键在于还人民以选举权,并摆正政府在市场和社会中的位置。实际上,这一时期接二连三出现的“窝案”引发了对人事组织体系的拷问。

  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三份文件对此进行制约。其中,《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任期、连任限制、最高任职年限、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等问题作出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则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硬性要求干部在任期结束后加快流动,防止产生利益结合。

  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2006年9月,《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实施。

  尽管这一规定要求官员报告个人及家庭的具体事项,包括出国移民等,但在当时并没有起到明显效果。许多官员的配偶、子女移居海外,“裸官”一词应运而生。这个词最早被用在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身上,其妻儿早在2002年就移民加拿大,其本人于2007年案发,后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在200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不完全统计,省部级“裸官”还有: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女儿投资移民美国;贵州省原政协主席黄瑶,其子移民新西兰。

  由于各种规定所要求报告的内容并不公开,公众无从监督,因而执行力度有限,被认为治标不治本。而法学界多有呼吁,治本之策在于严格执行各种涉及反腐败的法律,建立俗称“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等制度。

  所谓“阳光法案”,即指在中国,实行公职人员特别是高级官员的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制度,以法律要求官员财产公开化,使公众有充分的监督机会。目前中国这一制度建设仅限于党内规章,而且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执行力度上,都与国际通行的“阳光法案”相差甚远,实效也微乎其微。加之“申”而不“公”,亦使贪腐不能曝于阳光之下。

  C

  贪腐的高发地带

  对权力的制衡缺失和监督不力使得贪腐的多发成为可能,在天然的逐利冲动下,商业、房地产和金融等领域以及官位买卖成为贪腐高发带,大型国有企业更是成为贪腐的温床。

  大型国有企业的腐败土壤在于现有机制仍存有明显弊端:其一是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严重不足,其二是现存分布式的管理架构约束力与制衡力太差。

  这种腐败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又在地方得到复制,尤其是在分税制体制下,存在资金“活水之源”的领域,都成了重点寻租对象。

  依权力分类

  在120名落马高官中,《财经》选出其中具有详细司法审判材料的50人组成第二个样本,这个样本亦涵盖了各省级党政一把手、人大政协官员、国家部委负责人、国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高层等。

  根据权力类型的不同,统计表明寻租空间最大的当数“行政审批权”腐败,达到七成;审批权之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权”占10%,“人事任免权”占32%,“司法权”占16%(其中成克杰等贪腐官员涉及多项权力混合腐败)。

  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作为手握审批权的“一把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双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等八个单位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以权谋钱,收受贿赂649万元。这也源于国家药监局的管理体制。其时,药监系统实行集权管理,审批和监督的绝对权力控制在少数行政官员手中,权力严重“家长化”。

  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2007年7月,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一年后,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称,药监局对药品的受理、审评、审批三项职能的权力进行了分离,不会集中在一个部门。

  虽然郑筱萸被判死刑,但药监领域的腐败并未阻断。2010年6月,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即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查。

  这表明仅仅将行政权分立并不够。更重要的举措在于减少、限制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还市场与民间以更大的自由,由此抑制寻租空间。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进一步减少其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而商务部亦在减少、下放外资审批权。

  这当中,“人事任免权”的腐败占到总数的三成以上。

  此外,司法领域的腐败亦占到16%。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执行中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合计受贿金额76万余元。在这50人统计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另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2010年3月,黄松有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成为新中国司法系统因贪腐被判刑的最高官员。

  依行业分类

  公权力常常被用于交换,可交换之物包括金钱、权力、荣誉、性等。在50人的样本中,权力的交换遍及商业、房地产、社保、金融、医药卫生、交通、邮政、教育等各个行业。在这当中,商业腐败中官商勾结的简单性,使得其比例高达80%(见图表)。只需企业一方与官员相识,交换的利益可从偷漏税款到协助企业审批核准甚至帮助上市等。

  这类企业的负责人如覃辉,其经营过的“天上人间”夜总会,在今年5月被停业整顿半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恩照一案中,2002年5月至2005年春节前,时任星美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覃辉先后五次行贿张恩照共6万美元、20万港元、10万元人民币,目的是利用张的职务,为其公司贷款人民币6亿元和解除贷款抵押担保等。

  作为银行金融领域高官,张恩照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多与银行贷款等金融业务相关。2006年11月3日,张恩照因受贿罪一审领刑15年,并未上诉。覃辉却未被公诉。

  而房地产业由于与政府关系密切,从卖地的官员,到融资的银行,以及审批的部门,都需要行政官员参与。与中国地产业近年来飞飙猛进一致的是,房地产业也成为钱权交易的“热土”,在统计中亦占到近四成。

  山东原省委副书记、青岛原市委书记杜世成就是其中一例。

  杜在青岛任职期间鼓吹“房价不能倒”,导致官商勾结的腐败大案频发和房价疯涨。杜世成落马前,青岛发生“崂山违法批租土地大案”, 青岛市规划局原局长张志光、青岛市长原助理王雁、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于志军等人应声落马。2008年2月4日,因犯受贿罪,杜世成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外,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等高官的落马,无不与房地产腐败案有关。媒体评论:“这些落马高官,大多与房地产商形成了一条权钱交易的利益链条。”

  对于“官商勾结”的现象,中央非无所察。2010年5月7日,中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然而,“官商勾结”的土壤之深、之厚,一大成因即在于行政权力不受制约且无法得到有效监督,而这并非重申党纪所能根治。

  依职务结构与年龄分类

  在120人的样本中,落马的党政系统官员占据了半壁江山,人大、政协官员以近30%的比例位居第二。值得注意的是,在国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任职时落马者占一成,该领域因其固有特征——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垄断资源较多,且监督机制不健全,亦成为腐败产生的温床。

  在传统观点中,人大、政协并非实权部门,为何落马人数比例偏高?

  按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高官的退休年龄,省部级正职是65岁,若任期未满则可延期3年;省部级副职为60岁,他们退休后大多被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

  在同一样本中,对年龄有据可查者共116人,其中60岁~69岁区间为集中区域,比例占到近一半,而正是这个退休前后的区间,使得许多省部级高官“晚节不保”。此外,小于54岁的占25.86%,大于70岁的占3.45%。

  这与贪腐高官的心理因素相关,将近退休的官员往往有“清苦一辈子,最后捞一把”的念头,由此落马。如2005年1月王昭耀从安徽省委副书记转任省政协副主席后,为他人职务晋升、企业经营管理事宜提供帮助,收受贿赂终被查处,并牵连出其在实权位置期间的犯罪事实。王昭耀一审被判死缓,后未上诉。

  此外,“带病”提拔的官员为数众多,如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天津市委原常委、滨海新区原工委书记皮黔生等。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最典型,腐败行为可谓“历史悠久”。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其腐败行为追溯至1988年其任黄浦区区长之时,到2006年案发长达近20年,一直腐败、一路升迁。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高官的贪腐惯性在退居人大、政协二线时未能减速,而失去了行政实权的护卫,落马可能性不免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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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根除腐败 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曾预言:“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而现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亦于近期多次谈及政治体制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要根除腐败,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现有的体制下,必须做某种重大改变,否则不可能有突破。

  (本版稿件据《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