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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0年下半年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责任追究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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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关于对2010年下半年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责任追究情况的通告
  为严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意见》,坚持既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又严格事故隐患追究的要求,对下半年以来发生的2起责任事故、2起治安案件背后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教育和警示干部群众,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为实现福民强市的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经研究决定对有关责任追究情况通告如下:

  一、宜阳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7·4”较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这是一起因火区管理不善、通风混乱,违规停止主风机运行,引发的一氧化碳中毒责任事故,造成9人死亡。

  1.许克选,东升煤矿安全矿长,对事故发生及扩大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遇难,不予追究;

  2.李庆军,东升煤矿生产矿长,对事故发生及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许庆军,东升煤矿机电矿长,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司纪文,东升煤矿矿长,对事故和事故迟报负有主要责任,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王俊峰,宜阳县白杨镇纪委副书记,东升煤矿驻矿员,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马学杰,宜阳县煤炭局职工,东升煤矿驻矿员,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伊晓,宜阳县煤炭局职工,东升煤矿驻矿员,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杨晓辉,宜阳县白杨镇副镇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9.韩生辉,宜阳县白杨镇副镇长,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王绍海,宜阳县煤炭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刘湘华,宜阳县煤炭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刘飞跃,宜阳县煤炭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牛刚,宜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免谈话;

  14.宜阳县人民政府向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5.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

  二、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9·15”物体打击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缺乏安全意识,违章操作造成的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

  1.杨光,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锻造分公司模锻车间副主任,对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朱钧,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锻造分公司安全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阮艳静,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锻造分公司技术部副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技术领域的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于宜洛,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锻造分公司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技术领域安全管理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上一年度全部收入30%的罚款;

  5.张乐民,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锻造分公司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由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并处上一年度全部收入30%的罚款;

  6.王云飞,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锻造分公司经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7.张仲航,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锻造分公司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有关部门(单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8.连国庆,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有关部门(单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伊川县原鲁沟三矿“7·20”治安案件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责任追究情况。这是一起因盗窃发生意外死亡,后又因自行不当施救造成死亡人数扩大的治安案件,共造成7人死亡。

  1.王学栓,原华能分矿矿长、现伊川县江左乡尊王村党支部书记,对关闭井筒监督检查不力,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石彦超,伊川电力集团宝雨山煤矿资源整合办公室原主任,负责监管华能分矿安全生产工作,对关闭井筒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安飞,伊川县煤炭局原副局长、现任伊川县总工会副主席,负责对该关闭井筒验收工作,未深入核实井筒是否填实,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伊川县煤炭局对井筒关闭情况排查不到位,予以通报批评;

  5.伊川县委、县政府因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指令不到位,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洛钼集团三道庄采空区“11·4”偷盗矿石治安案件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责任追究情况。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盗窃治安案件,共造成5人死亡。洛钼集团选矿二公司虽然在运输通风巷道设置了安全防护设施,但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防范有死角,对此次事件发生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

  1.宋念平,洛钼集团选矿二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未按照上级规定及洛钼集团的要求,对可能进入三道庄矿区的重要部位未安排彻底排查,监督管理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张文斌,洛钼集团选矿二公司安保科长,没有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没有对可能进入三道庄矿区的重要部位进行细致的检查,排查隐患不到位,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甘文玉,洛钼集团选矿二公司运矿车间主任,安全意识淡薄,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盗矿人员从通风道进入矿区底部采空区,负主要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4.赤土店镇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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