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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综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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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睡梦中银行卡被盗刷万余元
储户状告银行胜诉获全赔
  自己拿着银行卡,也从未在网上消费过,银行卡里的存款却突然少了1万多元,这样的事到底该由谁来负责?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中国农业银行伊川县支行全额赔付储户常先生的被盗存款。

  A

  事件回放

  睡梦中银行卡

  被盗刷万余元

  2009年3月15日1时38分许,睡梦中的常先生突然被手机短信提示音惊醒,打开一看吓了一跳:“您尾号为*510的卡于3月15日1时38分在ATM机上取现2500元……”短短两分钟时间,常先生接连收到12条银行提示短信,被取走的金额达14012元。常先生立即起身查看,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在钱包里。看到银行卡安在,常先生以为收到的是诈骗短信,并未在意。妻子提醒他到银行查查。1时50分,常先生赶到农行ATM机上查询,发现卡里的余额只剩10.09元!

  常先生纳闷,这张银行卡是他2006年3月在农业银行伊川县支行办理的,密码除了自己没人知道,也从未用这张卡在网上买过东西。

  B

  提出索赔 几经交涉银行不肯担责

  常先生随后找到银行,希望对方能够赔偿损失,然而银行认为,常先生所述的情况根本不可能发生,不对索赔作出回应。

  交涉未果,常先生于2009年3月20日向伊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经公安机关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及常先生的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后发现,常先生于2009年3月14日19时30分许,在农行伊川县支行的ATM机取款时,被不法分子之前安装的读卡器、针孔摄像头窃取了卡号及密码。2009年3月15日凌晨,常先生银行卡内的金额被不法分子连续支取6次,共计14000元,同时还被扣除手续费12元。

  得知银行卡里的存款是被他人盗取后,常先生认为自己作为储户和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交易场所和交易工具的安全,因银行疏于管理,导致自己的账户信息和存款被盗取,银行应负赔付责任。

  银行方面则认为,常先生作为银行储户,过去存取款情况完全正常,没有发现异常;常先生银行卡内的存款被他人盗取并不能确定是银行管理不善所致,他的损失应待案件侦破后由犯罪人来赔偿,银行没有赔偿义务。

  C

  一审败诉 证据不足被驳回

  2009年9月,常先生将农行伊川县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全部支付被盗刷的存款。经过近半年的审理,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

  伊川县人民法院认为,常先生作为储户,应当负有对银行卡合理使用,并注意防止因银行卡密码失密而造成损失的义务,综合案件证据及调查情况,农行伊川县支行对其交易场所和交易安全已尽到安全维护义务,对常先生银行卡内存款的丢失并无过错。因此,对于常先生要求银行支付14012元存款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D

  二审胜诉 银行被判全额赔付

  一审败诉后,常先生于2010年4月7日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3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再次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赔偿常先生银行卡损失14012元。

  常先生一审被判败诉,为何二审却能胜诉呢?对此,主办该案的法官高玲认为,农行伊川县支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其未针对自助银行的特点,尽到安全维护的义务,应负全部责任,上诉人常先生在自助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其本人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第三人是否犯罪以及如何追究第三人责任的问题与本案的民事处理无关,本案民事部分的审理并不涉及刑事部分的处理,农行伊川县支行不能以第三人的犯罪来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故本案无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再进行审理。

  见习记者 王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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