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飞达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410329766216657):
我局于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6月9日对你单位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了处理、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销售货物未缴纳税款的偷税行为,追缴增值税1486411.98元、企业所得税85571.41元,税收罚款785991.70元,鉴于我局采用直接、邮寄、留置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豫洛国税处[2010]3号)、《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豫洛国税罚[2010]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