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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年起施行
购房预付款将得到有效监管
  本报讯 (记者 李岚 通讯员 杨新兴)交了购房预付款,怎样避免预付款被开发商挪用?

  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购房预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违规处罚都作了明确规定,不仅能有效监管预付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更能合理、合法地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该《办法》适用于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含经济适用房项目)。《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经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办法》明确,《监管协议》应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总建设面积、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施工单位、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收资金,由购房者持开发企业出具的缴款单,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出具缴款凭证。开发企业应当按月将项目建设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入、支出对账单,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办法》规定,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等,不得挪作他用。开发企业违规经查实,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间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取消其监管银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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