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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国内国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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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经营者操纵价格最高将罚500万
——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谈新修改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10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为什么要修改原规定?新规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如何确保这些新规定得到落实?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答:《处罚规定》自1999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效实施,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从执法实践看,原《处罚规定》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打击重点不够突出,处罚力度总体偏轻,对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尚不足以充分发挥应有的警示、震慑和惩治作用。

  问:新《处罚规定》对原《处罚规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从实际情况看,在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中,以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对正常价格秩序破坏最大,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大,人民群众最为不满。近期一些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原因是多方面的,少数不法者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各方面都认为,应将这几类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作为依法打击的重点。为此,新《处罚规定》对原《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新《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对恶意囤积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并加大打击力度。原《处罚规定》虽对经营者“恶意囤积”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对“恶意囤积”的具体表现缺乏明确规定,在实际执法中难以认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为解决这一问题,划清企业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和规避商业风险的存储行为与恶意囤积行为的界限,经对实际案例的分析研究,新《处罚规定》将恶意囤积行为具体化为: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新《处罚规定》规定:对恶意囤积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相应加大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是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新情况,增加应受监管和处罚的对象。原《处罚规定》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人,主要是直接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近一时期,一些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单位等,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商品经营者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进行恶性炒作,成为推动市场价格过高和过快上涨的幕后推手,作用很坏,应予严惩。为此,新《处罚规定》增加了对这类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对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四是增强政府采取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执行保障力度。《价格法》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价格紧急措施。为保障政府在必要时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有效执行,新《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以保证新《处罚规定》的有效实施?

  答: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确保新《处罚规定》的有效实施:

  一是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违法行为认定、执法程序、处罚原则等作出细化规定,并将研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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