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 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日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0年8月25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1999年11月17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