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岚 通讯员 杨新兴)明年1月1日起,《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被称为购房者“保护伞”的民生政策,不仅能够有效监管预售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还能够合理、合法地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而尚未竣工验收备案之前进行出售时,买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据介绍,《办法》对购房预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违规处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经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另外,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资金,由购房者持开发企业出具的缴款单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出具缴款凭证,并注明项目名称、房号、购房人姓名、监管账户、账号等内容。预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等,不得挪为他用。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根据提交资料和查看工作现场,我市推选出首批监管银行名单,它们分别是: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洛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分行、中信银行洛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招商银行洛阳分行、兴业银行洛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洛阳分行、洛阳银行等11家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