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记者
刘奕湛)记者3日从教育部获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自2011年1月1日起,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3年内自主创业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其中,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政策的凭证。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今年出台的针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有三方面新的突破。一是我国首次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出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二是创业优惠政策首次覆盖毕业年度内在校创业的大学生。三是首次采用网络申领方式,便捷、高效,充分体现了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年”的工作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