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范围:列入市“效能提升考评”范围的三类考评对象,即第一类56个行政执法部门,第二类48个其他市直机关,第三类64个公共服务单位。
二、评选名额分配:第一类考评对象分配4个名额,第二类考评对象分配3个名额,第三类考评对象分配3个名额。
三、评选方法:依年度“效能提升考评”结果,三类考评对象均按排名顺序从第1名开始初选,并送有关部门审核。发现初选单位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选资格,并按照票选得分依次递补: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②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市纪委、市监察局党纪政纪处分和市直工委或纪工委党纪处分的;③单位工作人员被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效能告诫2人次以上的;④安全、综治、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⑤其他方面的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四、奖励办法:当选“十佳效能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奖牌,市财政局奖励该单位5万元现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个人三等功一次(连续两年荣获十佳单位荣誉的记二等功一次);市级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